Thursday, June 11, 2026

經營賭博場所

根據香港及台灣等地的法律,經營非法賭博場所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。以下分別列出兩地針對「經營賭博場所」的法律定義與處罰刑責:


🇭🇰 香港法例規範


在香港,除了獲政府特許的機構(如香港賽馬會)外,無牌經營賭場皆屬違法。

主要罪名:根據香港法例第148章《賭博條例》第5條,任何人營辦、管理、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賭場,即屬犯罪。最高刑罰: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5,000,000 元及監禁 7 年。相關罪刑:協助經營:於非法賭場內協助管理或操作者,同樣面臨嚴重刑責。場所內賭博:根據《賭博條例》第6條,在非法賭場內參與賭博者亦屬違法,首次定罪可處罰款 $10,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。


🇹🇼 台灣法律規範


在台灣,私設賭局並抽頭營利,會直接觸犯刑法。主要罪名: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」,只要有「營利意圖」並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,即構成犯罪。最高刑罰: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。相關罪刑:犯罪所得沒收:賭博罪所產生的抽頭金、不法彩金等,一律會被依法徹底沒收。純參與賭博:若是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參與賭博,則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4條處新臺幣 9,000 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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